满足下面条件的人,可以按照持有的居留资格准备相应的材料访问居留地所在出入境·外国人 厅(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永驻(F-5)资格。
01对象
- 1大韩民国「民法」规定成年,以*附表1之2中10.驻外(D-7)到20.特定活动(E-7)的居留资格或 附表1之2中24. 居住(F-2)滞留资格超过5年居住大韩民国者。
- 2国民或具有永驻资格(F-5)人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大韩民国居留2年以上者及以出生在大 韩民国为由根据法律第23条规定申请居留资格者出生当时其父或母以永驻资格(F-5)滞留大 韩民国者中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 3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投资50万美元的外国人投资者且雇佣5名以上韩国国民者。
- 4附表1之2中26. 以驻外同胞(F-4)居留资格超过2年持续居留在大韩民国者中法务部长官认 可其有必要继续居住在大韩民国者。
- 5作为《在外同胞出入境和法律地位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外籍同胞,具备《国籍法》规定的国籍取得条件(不包括同法第5条第1款之2条件)的人
- 6具有之前「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指部分修改为总统令第17579号并于2002. 4. 18. 颁布· 实施前之令)附表1第27号栏居住(F-2)居留资格(包括之前曾具有相应居留资格的人)者,由法 务部长官认可其有必要继续居住大韩民国者。
- 7属于下面各项之一并由法务部长官认可者。
- A.在国外获得一定领域博士学位者,申请永驻资格(F-5)时已被韩国国内企业等雇佣的人。
- B.在韩国国内研究生院修完正规课程后获得博士学位的人。
- 8拥有法务部长官规定领域学士学位以上学位证明或法务部长官规定技术资格证的人,在韩国 国内居留期间超过3年,申请永驻资格(F-5)当时已被韩国国内企业雇佣后领取法务部长官规 定金额以上薪资的人。
- 9科学·经营·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特定领域具有出色能力的人中由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
- 10法务部长官认可其在大韩民国具有特殊功劳的人。
- 1160岁以上者中在国外领取由法务部长官规定金额以上年金的人。
- 12作为以附表1之2中的“29.访问就业(H-2)”滞留资格开展就业活动的人,考虑到服务期限、就业地区、行业特点、人力短缺情况以及国民的就业偏好等,由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
- 13附表1之2中24.居住(F-2)I项居留资格在大韩民国居留3年以上的人并由法务部长官认可其有 必要继续居住在大韩民国的人。
- 14获得附表1之2中24.居住(F-2)J项居留资格后连续5年以上维持投资状态的人,由法务部长官认 可其有必要继续居住在大韩民国的人以及其配偶和子女(仅限具备法务部长官规定条件子女)
- 15以附表1之2中11.企业投资(D-8)C项居留资格在大韩民国持续居留3年以上并从投资者引进 3亿韩元以上投资资金并雇佣2名以上韩国国民等,具备由法务部长官规定条件的人。
- 16以维持5年以上投资状态为条件投资法务部长官规定公布金额以上并具备法务部长官规定 条件的人。
- 17具备附表1之2中11.企业投资(D-8)A项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实施令」第25条第1款第 4号规定研究开发设施必要专门人才,在大韩民国持续居留3年以上由法务部长官认可的人。
- 18附表1之2中以24.居住(F-2)C项居留资格2年以上在大韩民国居留的人。
- 19 以附表1之2中“24.居住(F-2)k项”滞留资格在韩国居住两年以上的人
02永驻资格申请材料
居留地证明材料
手续费200,000韩元(外国人登录证发放手续费30,000为单独计费)
- 目前没有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或外籍同胞的配偶为大韩民国国民(外籍同胞且具备取得国籍资格的人)的情 况,需要准备的材料和申请条件不同,请咨询外国人综合指南中心(☎1345)。
03永久居住资格的取消
即使取得永驻资格,若发生如下事由其永驻资格将被取消
- 用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永驻资格。
- 犯下「刑法」、「有关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等法务部令规定法律的罪行确定处以2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监禁。
- 最近5年内违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被宣告有期徒刑或监禁,确定刑期加起来超过3年。
- 以在大韩民国维持一定金额以上投资状态为条件取得永驻资格的人等总统令规定的人违反相 应条件。
- 国家安全、外交关系及国民经济等方面做出违背大韩民国国家利益的行为。
永久居住资格取得时的有利方面
- 无需放弃本国国籍
- 从获得永久居住资格起3年后可参加居留地的地方选举。
- 出国日起 2年内再入境时,不需要再获得入境许可
- 不受活动范围和滞留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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