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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养老金是国家实行的为应对受益者年老后不能从事工作和突发的残疾或死亡而义务性缴纳 保险费,等受益者年老、残疾或死亡时向本人或遗族支付养老金维持生活安定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韩居住的外国人与韩国公民同为加入国民养老金的申请对象。即18岁以上、未满60岁的外国人 在工作单位工作即为职场加入者,个体经营者等其他情况即为地区加入者。但是,外国人所属国籍 的国家针对韩国公民不予保障本国养老金待遇时,该国的外国人也无法加入韩国国民养老金;韩 国与外国人所属国籍的国家签订的社会保障相关协定中若有其他协定时,当按照其规定办理。
越格鲁吉亚、尼日利亚、南非、尼泊尔、东帝汶、马来西亚、马尔代夫、缅甸、孟加拉国、越南、白俄罗斯、文莱、沙特阿拉伯、斯威士兰、新加坡、亚美尼亚、埃塞俄比亚、伊朗、埃及、柬埔寨、汤加、巴基斯坦、斐济
若外国人加入者符合获取年金(老龄、残疾、遗属)的条件,就可以获得老龄年金、残疾年金、遗属 年金(抚恤金)。
加入10年以上,到达受惠年龄,即可领取老年年金。
分类 | ~52年出生者 | 53~56年出生者 | 57~60年出生者 | 61~64年出生者 | 65~68年出生者 | 69年出生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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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60岁 | 61岁 | 62岁 | 63岁 | 64岁 | 65岁 |
满足一定年金保险费缴纳条件的人在加入保险期间(18岁∼老年年金支付年龄前)因所发生的疾 病或受伤痊愈后(进行中从初诊日到经过1年6个月时)留有残障时根据其程度1~3级领取年金,4 级可领取一次性补偿金。
满足一定年金保险费缴纳条件或领取年金(老年,残疾1~2级)过程中死亡,向其遗属每月支付遗 属年金。
原则上不支付给外国人一次性返还金,下列情况下,在回国、死亡或到达60岁时,期间缴纳的保险 费再加上一定的利息将作为一次性返还金支付。
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哈萨克斯坦、香港、伯利兹、格林纳达、圣 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津巴布韦、喀麦隆、加纳、瓦努阿图、百慕大、苏丹、萨尔瓦多、约旦、 肯尼亚、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不丹、哥伦比亚、乌干达、突尼斯、(以上24个国家,按相互主 义,支付一次性金额)
德国、美国、加拿大、匈牙利、法国、澳大利亚、捷克、比利时、波兰、斯洛伐克、保加利亚、 罗马尼亚、奥地利、巴西、秘鲁、瑞士、土耳其、印度、卢森堡、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 乌拉圭(以上22个国家根据社会保障协定支付一次性返还金)